苦木

注册

 

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

感情生变解除婚约因买房款产生纠纷 [复制链接]

1#

感情生变解除婚约因买房款产生纠纷


2013.7.29 周一 晴 迎泽区法院 法官表示,成“赞助”女儿的50万元首付款属于婚约财产,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有目的的赠与。


    原告成的女儿小成,与被告小顾原本是一对情侣。


    2010年年初,相恋多年的小成与小顾开始谈婚论嫁。二人商定,由双方大人共同出首付款为两人在北京购置房产。其中,成出资50万元,小顾父母出资60万元。随后,两人在北京选购了一套价值206万元的住房,双方大人承担了110万元的首付款,96万元的余款则以小顾和母亲的名义向银行贷款。


    2010年4月,小顾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证,两家商定于2011年5月举行婚礼。不料,2011年3月,两人感情出现问题,小成提出解除婚约。此后,成多次找小顾及其父母商量退还50万元购房款,但顾家拒绝商谈,成遂诉至法院。


    小顾辩称,他与父母为筹备婚礼、装修住房花费不少,而且还给了小成10万元彩礼,小成在婚礼举行前一个多月悔婚,给自己和家人的心理造成了极大伤害和打击,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,成应对此进行适当赔偿,再谈偿还50万元的问题。


    法院认为,成的行为是对其女儿附条件的赠与,两个年轻人未领结婚证,婚姻关系未能成就,成赠与行为生效的要件不具备,成可以撤销赠与行为,小顾应返还50万元的购房首付款。至于小顾提出的彩礼等问题,可另行起诉。

分享 转发
TOP
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